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即将实施,昨天上午这个座谈会,谈了你想知道的事……

2017-12-28 16:06:14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12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联合召开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福州设分会场,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环城委、法工委市法制办、市环保局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福州分会场



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陈昌智副委员长表示,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多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有效做法的经验总结,是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治保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要充分认识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推动法律全面正确有效贯彻实施。


陈昌智指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新法学习贯彻工作,重点宣传新法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安排。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督促、推动和帮助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公众及时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各级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陈昌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担当,行使好新法赋予的权利,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使命和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尽其责,强化协同,形成合力,推动法律贯彻实施。各级司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发挥监督职能,监督和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在发言中指出,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水十条”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责任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监管更加全面,惩处更加有力,为新时代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深化宣传学习,严格执法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公开,依法推动“水十条”深入实施,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环境质量改善获得感。




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增加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等内容。


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决定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环保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并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

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情况,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同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加强信息公开力度

有关饮用水保护方面,新法尤其强调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如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等,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加强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提高罚款金额

新法还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


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分别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外,针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影响、打击非法排污行为和数据造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内容,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相应的内容增加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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