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刻施行!环保部修改部分规章,涉及这些内容……
2017-12-28 16:04:24
就在你喜迎“双旦”的时候,
环保部又下发了重要文件!
即《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神马?修改了啥“规章”?都关乎谁?
此次修改涉及两部规章的部分条款,
具体情况如下: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作出修改
对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进行修改
(注:改动部分已标红)
▽▽▽
第十三条第四项原文: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是否征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第六项原文:
(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活动方案是否经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旅游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
(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对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进行修改
(注:改动部分已标红)
▽▽▽
第十九条第二项原文:
(二)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第十九条第四项原文:
(四)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十九项第四项修改为:
(四)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修改
(注:改动部分已标红)
▽▽▽
第四条第一款原文: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四条第二款原文: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通过“新旧”对比不难看出
地方权利大了,管的事儿也具体了
“事前干预”的重要性得到凸显了
简政放权、高效服务
如此的修改,定能够为我们营造
“天更蓝、水更清、山更绿”的大美中国
提供强劲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大美中国”疯狂打电话!
最后,这个重要的事情可得说三遍
相关的规章修改已于
12月20日起施行!
12月20日起施行!
12月20日起施行!